最经典的例子就是现在的客服了。把客服服务这个项目整体打包包给外包公司,一定要是全部,不能说我把单个员工包出去,那就不是劳务外包了。那叫什么,那叫以承揽、外包等名义,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。周云这边开始举证,就是他之前收集的那些证据,牛尚辉的证人证言经过公证,也就不用专门出庭。汤梓浩的证据并不是很多,主要是两份合同,一份是人力资源公司和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,一份则是人力资源公司和康伟伦签订的劳务合同。举证质证没什么好说的,证据真实性都没问题,主要是关联性问题。很快双方便开始辩论了。周云率先开火:“虽然我方当事人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,但是在工作过程中,很明显接受了分拣中心的管理!”“根据《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》之规定,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劳动者。”“但是根据我方证据一和证据四,在工作过程中,很明显发包单位直接进行了管理,所以这是很典型的以承揽、外包等名义,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。”“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,用人单位以承揽、外包等名义,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,按照本规定处理。”“也就是说,三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,我方当事人与被申请方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!”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不同,劳务派遣是有专门规定的,所以根据规定来就行。大那是劳务外包不一样,关于这个的规定太散了。主要还是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,所以各地都出台了自己的办法。核心问题就在于,劳务外包的承包方和这些具体干活的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。长三角这个规定里明确说了,劳务外包的承包方要与雇佣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但是有个问题,劳务外包的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的。而两个自然人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。所以周云没有直接拿出这一条,只是揪着“管理”来说事。你说是劳务外包对吧,那按道理来说应该是你们公司来管理的,那为什么是分拣中心的人管呢。这可不单单有聊天记录,还有证人证言。在周云的连番攻势下,汤梓浩这边有点顶不住了。对方的言语极其犀利,张嘴之间便是各种规定,再结合事实,有那么一瞬间,汤梓浩自己都觉得对方说的有道理……不行,这样下去还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的!仔细想了想,汤梓浩想到了对策,既然核心问题是分拣中心实施了管理,那自己这边只要能证明一点,那就是人力资源公司对员工实施了一定管理,那就不算劳务派遣了!因为一个劳动者很明显不能同时被两方管理的。于是他赶紧和身边的吴俊贤轻声说道:“情况不太对,我们这边有可能输,要是真的存在劳务派遣,你们公司还要被罚款的!”这可不是他瞎说,没有相应资质是不能做劳务派遣的,违反规定的话要被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的罚款。以吴俊贤公司的情况来看,真要是查,那得罚的底朝天。“周云那人你也知道,他肯定会去举报的,所以咱们不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!”吴俊贤有点慌了:“那怎么办?”“证明公司对康伟伦进行了管理,用那个稳岗补贴来证明!”“可是那样的话我们可能要赔钱……”吴俊贤忍不住道。“到时候和对方谈,少赔一点也行,只能这样……”经过劝说后吴俊贤也只能同意,这个时候他依旧没想到要把刑案的事告诉对方。实务中这种隐瞒情况太多了……汤梓浩这边已经准备开始了,至于说其他的风险,进行了管理不代表就和康伟伦存在劳动关系,那样还有的打!要是直接认了,这官司可就要输了。几句悄悄话其实时间很短,这会儿汤梓浩开口道:“我方对康伟伦也实施了管理。”而在对面,周云听到这句话开口道:“怎么证明呢?”汤梓浩随即道:“我方设置有稳岗补贴,通过稳岗补贴的方式,对康伟伦实施了管理,只要对方能安稳工作,就给相应补贴。”周云笑了,挖了这么久的坑,你们可算是说出来了啊!康伟伦那边是寻衅滋事罪,那如果真的是因为讨薪,还算不算寻衅滋事呢?